劳动基础常识

竞业限制

限制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员工的近亲属是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之内?
对于公司来说是可以告,但是会根据不同地区司法裁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竞业限制范围约定广泛?
关联公司具体名称不明,导致竞业限制的范围不明,竞业限制会认定无效

限制期限

在职期间——无补偿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有补偿

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支付拖欠的补偿金。

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解除终止

用人单位解除:额外支付3个月补偿金;

劳动者解除:需用人单位违约;

失去约束力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

无争议

员工过错辞退

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员工无过错辞退

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除非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2013.7.1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经济性裁员情形:

  1.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1.1.1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行期时间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末位淘汰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等级,并规定考核末位淘汰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与考核末位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员工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

产假时间

《劳动法》2018.12.29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4.28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2021.11.25
第二十二条: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生育津贴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017.6.1
第十六条: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017.6.1
第十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工作调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江高院2009.4.16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加班

《劳动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1.1.1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单纯打卡并非是进行加班的证据,加班事实需要员工证明。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2290号 
裁判要旨:原告还主张其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双休日均有加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原告2018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使用钉钉APP打卡的记录显示,原告确实在2018年9月至同年11月的双休日有钉钉打卡记录,然而根据原告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公司对钉钉打卡的设置是每天均可打卡,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双休日打卡期间系被告要求原告进行加班。 
案例:休息日加班原则上应当调休,即使公司制度约定到期调休清零的,未调休部分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1304号  
裁判要旨:公司主张,公司管理规定调休假期不能兑换工资,故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假期工资。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第7条规定,调休假期在次年3月31日之前的有效期内不能兑换假期工资,只能调整休息。
法院判决,由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已调休或未调休部分已支付加班工资,故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诉讼时效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江高院2009.4.16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加班工资的计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江高院2009.4.16
38.加班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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